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新农村办公室、区公路分局、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农村街坊路管理养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