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14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