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李长友为大兴区代理区长的决定 (2008年3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第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由李长友代理大兴区区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