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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区劳动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8-24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3)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4)  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5)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

  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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