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