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和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扣押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可以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