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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居民首次参保可自愿缴费一年半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8-06-18

  根据《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市劳动保障局日前表示,由于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就实施了,凡是2008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在2008年6月25日到11月20日期间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按要求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这样,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就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享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由于参保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仅为半年,所以参保缴费按照半年计算。”关于缴费问题,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2008年参保的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300元;无业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享受待遇不变。

  同时,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提醒广大参保者,由于政策规定城镇无业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第二年的医疗保险费,所以2009年的缴费时间与2008年的缴费时间相隔很近,为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本着自愿的原则,建议参保人员按一年半时间(2008下半年和2009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按照这种缴费方式,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2008年缴费900元,残疾人个人缴费450元,就可以享受到一年半的大病医保待遇。

  对于一些已经参加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且符合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这部分人员,在8月31日前办理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9月1日起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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