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大兴区商务局 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3条第1款 2、《食盐专营办法》 第4条第2款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5条第2款 4、《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3条第1款 5、《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3条 7、《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3条第1款
二、主体名称:大兴区粮食局 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9条第1、2款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3条第1、2款
(责任编辑:李淑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