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核发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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