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员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饲养者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健康标准发放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饲养者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健康标准,并取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责任编辑:李淑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