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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农机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共2项)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7-2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业机械号牌(含试车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上路行驶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观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九条“ 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来历证明;(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三十五条第二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1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一)农业机械登记表;(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1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0.《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购置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过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发给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业机械驾驶员驾驶证、操作证;上路行驶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观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4.《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方可从事农田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7、《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9.《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二十三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1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二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十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1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七条“初次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要交验驾驶证。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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