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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强制(共4项)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7-25
一、强制事项名称: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强制事项名称: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六条“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在装前和卸后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启运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动物的排泄物、垫料、污染物品不得沿途卸下、丢弃或者遗洒。”
三、强制事项名称: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条“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排泄物;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四)与染疫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接触过的物品;
(五)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六)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
(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其他物品。
四、强制事项名称: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
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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