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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7-25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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