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 主体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12、《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二款; 1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18、《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四条; 1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