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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7-25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 主体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12、《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二款;
1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18、《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四条;
    1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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