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第二条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较大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开征的城市,一律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城市,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结合税费改革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各地应按照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整顿。规范人防建设费,对住房开发建设,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按规定需要同步建设,但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规范方案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电权费。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应按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第三条: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 [1996]2922)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 第一条: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条:因扶持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第三条:因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计委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一)减免或1000万元以上的缓交,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二)缓交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批; (三)数额较小、期限在一年以内并有保障措施缓交的,市政府委托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第四条:对于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提出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事项,由申请单位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经批准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市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缓交协议书。缓交地价款的事项,由申请单位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签订协议书;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事项,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书。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及缓交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4号)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中(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协调地价款的收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