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2份 3、以下材料原件1份: (1)、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提供的资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2)、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3、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五、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如下流程进行: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3)、颁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六、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 办公地点: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楼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9241257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九、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许可中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内容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定期检验内容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二、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二十五条。 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范围: 1、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移动式压力容器; 3、客运索道。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受理范围: 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 四、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和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各2份; (3)、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①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⑤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①水容量小于50 L的蒸汽锅炉; ②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 Mpa的蒸汽锅炉; ③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 ℃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 ④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⑤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5)、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同时提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IC卡项目表》。 2、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提供: (1)、技术档案资料原件1份; (2)、修理改造图纸原件1份; (3)、重大修理改造监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提供: (1)、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1份; (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原件1份;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4、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提供: 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5、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 (1)、登记文件原件1份; (2)、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6、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提供: (1)、《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1份; (2)、有注销标记登记卡原件1份; (3)、登记文件原件1份; (4)、移装后的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7、只过户不移装提供: (1)、登记文件原件1份; (2)、有注销标记登记卡原件1份; (3)、历次定检报告等全部移交资料同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 8、原区域过户移装提供: (1)、全部移交资料原件1份; (2)、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9、跨区域过户移装提供: (1)、全部移交资料原件1份; (2)、移装后的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10、特殊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交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2)、只过户不移装的原《使用登记证》作“注销”标记; (3)、跨区域移装的,原《登记卡》做“注销”标记、发《移装证明》 11、申请办理非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2份;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7)、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单位按照所申请的的实际情况填写登记卡,不得缺项。 3、按上述要求提供随附资料,不得缺项,且资料符合要求。 4、以下锅炉压力容器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五、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完整。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
 2、具体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受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加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 七、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 1、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邢磊、由涛、张燕 2、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涛 3、客运索道:陈辉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办公地点: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楼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9241257 九、本项许可不收费。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 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 (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 (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 (三)使用登记: 1、不跨省的长输管道(市局受理); 2、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区县局、分局受理)。 (四)、压力管道检验员考核。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3)、《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三份; (4)、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设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 (5)、《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1份; (6)、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提交试设计文件。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一份(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附件五:《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的要求提供);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三份; (5)、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3、申请压力管道使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2)、在用压力管道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 3)、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名单; 4)、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5)、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1份。 (二) 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申请 (1)、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3)、GA类、GCl级设计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GB类、GC2级设计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的: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安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的: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3)、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五、许可条件 (一)、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9、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10、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 11、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12、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4)、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②、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i、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ii、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iii、熟知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v、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③、审核人员: i、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ii、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iii、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v、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vi、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④、校核人员: i、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i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iii、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⑤、设计人员: i、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ii、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iii、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iv、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2、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1)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2)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 (3)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3、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 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的要求。 4、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的要求。 5、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 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6、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的要求。 (三)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5)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2、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2)巡线检查制度; (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4、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5、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6、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3)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4)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前6项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六、许可程序: (一)设计资格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2、具体程序规则: (1)、申请受理后,由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办理人根据审查报告,提出许可建议,由处长报主管局长批准; (3)、根据主管局长批准,办理人制作《设计许可证》,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4)、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需要进行鉴定评审,具体鉴定评审时间由申请方根据设计的进度与鉴定评审机构研究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二)、安装资格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
 1、申请受理后,由评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2、办理人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许可建议,由处长报主管局长决定; 3、决定许可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本项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需要进行鉴定评审,具体鉴定评审时间由申请方与鉴定评审机构研究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三)使用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2、具体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者予以注册。 3、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七、实施机关: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张燕 (二)、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 办公地点: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楼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压力管道检验检测人员中的检验员考核、检验师复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实施内容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含增项、 复查换证、变更)工作规则(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 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要求: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二)下列申请人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量表的生产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申请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四)增项、变更、复查换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二份(区县局受理的一式三份),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变更。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同时提供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的须同时提供: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的计量器具非重大改进声明书(内容包括:(1)增项的理由,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2)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技术指标等改进情况的对照表;(3)含有“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的样机照片;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原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产品复查检测报告及《计量器具复查换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10、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申请变更的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有哪些变化。 说明: 1、首次申请的提供1-4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项材料); 2、增项的提供2-4项材料,非重大改进增项提供2-5项材料; 3、复查换证的提供1、2、3、4、6、7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7项材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批准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或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三次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该产品复查换证时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 4、名称变更的提供1、2、3、4、6、8、9、10项材料; 生产厂地变更的提供1、2、3、4、6、8、10项材料 5、相关资料如准备齐全,请在方框内划√,未准备的在方框内划×,须补齐缺项材料。 6、提交的有关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五、申办制造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备案或登记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及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申办修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期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八、程序: 1、业务流程图:

 2、具体程序规则: (1)7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并通知企业接受考核。 (2)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九、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杨利民。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黄村东里,质量技术监督局4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电话:69244679。 十、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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