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 实施主体:大兴区司法局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3、《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4、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三)申请方式:书面(直接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依据同上); 4、档案管理机构等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行政处分和无犯罪的证明(依据同上); 5、学历证明(依据同上); 6、居民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依据同上); 7、健康状况证明(依据同上)。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受理岗位:区县司法局主管科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 年龄65周岁以下; (4) 品行良好; (5) 身体健康; (6)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7) 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办人申请执业登记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1)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 被开除工职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 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 具有律师或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的; (7) 现任国家公务员。 (二)审查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2、《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5、《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2001年11月13日京司发[2001]243号。 (三)审查岗位:区县司法局主管科室 (四)岗位职责: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标准的,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定人员。 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说明中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4、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查,说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1、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审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9258042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9253148 备注:按市局要求,现暂停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