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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事程序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7-25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五条规定,北京市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区所属范围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年检程序:
■一、设立(备案)登记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稳定的工作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或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向区编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编办提供);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编办提供);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复印件(由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提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提供);
(5)办公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6)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少于5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出具开办资金证明);
(7)编办批文复印件(非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该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
(8)按照行业规定需要执业资格的单位,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文件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三份。
★3、收费:代《北京日报》收取事业单位公告费
区编办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向事业单位说明理由。
经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办理),申请开例银行帐户。并须及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等报区编办备案。
■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区编办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编办提供);
(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同设立登记的第(3)(4)
(3)单位办公地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同设立登记的第(5);
(4)单位名称、主管单位、拨款形式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同设立登记的第(7);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三份,区编办在确认变更项目符合规定后,收回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收费:代《北京日报》收取事业单位公告费。
■三、年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编办提供或网上下载);
(2)本单位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审计报告;
(3)在年检过程中变更登记项目的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登记的第(2)(3)(4)相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经区编办审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上贴年度标记,同时为在年检过程中变更登记项目的事业单位换发新证书。
收费:年检不收取费用,但在年检过程中变更登记项目的事业单位需交纳《北京日报》事业单位公告费,编办代收。
■四、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因撤销、转制、解散等原因不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要及时到区编办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区编办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向区编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编办提供);
(2)撤销或转制、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3)该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公章、财务章;
以上(1)(2)材料均一式两份,经区编办审核后,在《北京日报》上进行注销公告,公告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区编办地址:区政府办公楼922房间
联系人:李金华       武春雷
电  话: 010-6129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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