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三、实施主体:庞各庄镇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符合本镇镇域内规划、控规,并依法取得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取征地批准文件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征地协议书(148号令);拆迁补偿资金及土地补偿资金证明;被征地村村民代表关于征地表决同意书;申请房屋拆迁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附图);申请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状况;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审定地价水平或地价评估结果;地上物现状;提出申请审批的请求;法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审理条件: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符合管辖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及时、准确告知和送达申办人。对于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不予批准的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 办公地点:庞各庄镇土地规划科 邮编:102601 办公电话:89287874 监督电话:892878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一、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实施主体:庞各庄镇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符合庞各庄镇镇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庞各庄镇村民,可依法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建房申请书(个人、村委会);村民建房审批表;村民个人建房家庭人口情况表;村民建房占地及建筑平面图;镇政府审核意见报告书;村民代表签署意见表;申请建房户情况明细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地类证明;四至平面布置图;申请建房户名单张榜照片;1:2000地形图。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决定 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填表审核把符合给宅基地条件的人员结构情况报镇规划科,镇政府对审核通过的,报区国土局批准。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及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 办公地点:庞各庄镇土地规划科 邮编:102601 办公电话:89287874 监督电话:892878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一、事项名称: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庞各庄镇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村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撤制村对其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其清产核资结果经过区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召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了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当年的收益分配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处置集体资产的申请书;市政府批准撤制的文件;清产核资结果及区经管站审核、认定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讨论会议决议(社员代表签字)。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文件规范、齐全、有效。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符合规定原则和要求;撤制村对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符合《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其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并景区经管站审核、认定;召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了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入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2、审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四)决定 对审查通过的,镇主管领导审批后,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 办公地点:庞各庄镇经管站 邮编:102601 办公电话:89287907 监督电话:892878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批准
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实施主体:庞各庄镇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政府提出,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申请。 1、申请条件: 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村合作社的申请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承包方资信能力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性质证明;合同文本。 3、此规定只适用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式合法主题,资信情况清楚,有经营能力;承包合同规范、合法。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十项程序性规定》。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镇主管领导审批后,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 办公地点:庞各庄镇经管站 邮编:102601 办公电话:89287907 监督电话:892878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