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道路货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一、 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二、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 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 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 l、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驾驶车型相应; 2、年龄需满 18 周岁 , 不超过 60 周岁; 3、经市运输局指定的考核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考试大纲 , 对有关货运
法规、机动车维修、 货物装载保管、安全等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申办材料: l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本人近期免冠 l 寸照片两张 4. 《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二)受理: 1、受理 (l) 办事机构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邦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 时限 : 即时 (3) 出具文书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录入 (1) 办事机构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 时限 : 即时 (3) 出具文书 :无 (三)审定 (1) 办事机构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 时限 : 即时 (3) 出具文书 :无 (4)详细说明: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
行审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审定标准。 (四)告知 (1) 办事机构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 时限 : 即时 (3) 出具文书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详细说明: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
定意见,对于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性道
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
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时限:即时
(二)普通道路运输货运经营开业许可
一、 项目名称:普通道路货运经营开业许可 二、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 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 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⑴车辆基本条件: ①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
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⑵驾驶人员条件: ①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
车维修和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申办所需的材料: 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⑷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受理: 1、受理:申请人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根据申请人提出
的神情,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楚剧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录入。 (三)审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查标准。 (四)、审定: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定标准。 (五)决定告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的,制作并送
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三)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开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开业许可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⑴、车辆基本条件: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的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⑵专用运输车辆条件: ①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
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
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有专用
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⑶驾驶人员条件: ①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
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④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申办所需的材料: 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的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专用容器、设施
、设备清单等内容; ⑷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受理: 1、受理:申请人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根据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楚剧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录入。 (三)审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查标准。 (四)、审定: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定标准。 (五)决定告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的,制作并送
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开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开业许可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⑴车辆基本条件: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的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⑵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 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
组。 ①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
上100吨以下的超重行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②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
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③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
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④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
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⑶驾驶人员条件: ①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
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④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申办所需的材料: 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⑵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超重型车组名
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等内容; ⑷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⑹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受理: 1、受理:申请人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根据申请人提出
的神情,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楚剧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录入。 (三)审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查标准。 (四)、审定: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
合审定标准。 (五)决定告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的,制作并送
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五)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含地址变更)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⑴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
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 ⑵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⑶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办所需的材料: ⑴《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⑵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⑶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⑷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⑸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⑹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生产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人员
教育培训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承诺书》)。 ⑺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⑻《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受理: 1、受理:申请人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根据申请人提出
的神情,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楚剧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录入。 (三)审查: 1、纸本审查: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
形式,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2、实质内容核实(现场勘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具体情况
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填制《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 (四)、审定: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是否符合审定标准。 (五)决定告知: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的,制作并送
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整车维修)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 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 1、人员条件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
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
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
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
作4年以上。二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
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
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
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
上。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应有
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
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
策法规。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
、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1
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
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
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
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
教育制度。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2)质量管理 应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
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
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
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存根,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
单等。 3、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
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
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
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
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
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
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
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
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有关要求。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二类
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各
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作业项目、
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应设置在厂区内
,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
,不得占用其他公共用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二类企业的面积
不少于150㎡。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
限不得少于1年;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
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设备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
进行检定。 企业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配备通用设备(表一)、专用设备(
表二)及检测设备(表三),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
适应。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表三)
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
质,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二)申办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四、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
书及复印件; 七、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
、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管理制度手册; 十、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十一、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
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
的复印件; 十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 十五、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时限】审批:13 告知:2 共:15
【详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即时; (3)出具文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
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详细说明: 申请人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区道路运输管理
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正
、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书》; 2、材料录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3、材料核对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1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二、审查: 1、纸本审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2、实质内容核实(现场勘验):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 (2)时限: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汽车整车维修)》; (4)详细说明:6工作日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填制《交
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 三、审定: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审查、勘察意见,做出审定意
见。 四、告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
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决定书》。
(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关于印发国家标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1、通用条件 (1)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管理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管
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专项维
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其
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3)技术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技
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
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
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4)管理人员 应至少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
理能力。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
的企业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5)组织管理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
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
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
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
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
算机管理。 (6)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场地不应设置在高压输(配
)电线路下(旁)。符合电力法的规定 (7)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
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
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
各项要求。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
期限不得少于1年。 (8)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
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
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
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
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
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0)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
积之和。 2、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1)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
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
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2)车身维修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
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
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3)电气系统维修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
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
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充电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故障诊断设备;电解液
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 (4)自动变速器修理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
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
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主要设备: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
;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高压
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液压油压力表;油路总成测试机;自动变
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车身清洁维护 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
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6)涂漆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除锈设备;砂轮机;空气压缩机;调漆设备(允许
外协);吸尘、通风设备;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7)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漏气试验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千斤顶;轮胎修
补设备;轮胎气压表;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螺母拆
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8)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 空气压缩机; 轮胎气压表。 (9)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
沟;空气压缩机。 (10)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
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11)曲轴修磨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
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12)气缸镗磨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
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
火必备);平板。 (13)散热器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
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14)空调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 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 (15)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缝纫机;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
裁剪工具;烘干设备。 (16)汽车玻璃安装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
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二)、申办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四、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
书及复印件; 七、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复印件; 八、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提供
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人证件及复印件。 九、管理制度手册; 十、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
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
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 十一、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
的复印件; 十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时限】审批:13 告知:2 共:15 【详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即时; (3)出具文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
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详细说明: 申请人向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区道路运输管
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
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
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 2、材料录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3、材料核对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1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二、审查: 1、纸本审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2、实质内容核实(现场勘验):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 (2)时限: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汽车专项维修)》; (4)详细说明:6工作日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填制《交
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 三、审定: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审查、勘察意见,做出审定意
见。 四、告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
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决定书》。
(八)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摩托车维修)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交通局 四、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办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 (一)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的 1、人员条件 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
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工作; 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
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 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
出厂检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
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
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
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熟悉所从事工种的
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直接从事生产
的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应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
工。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2、管理制度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
修技术资料。 应制定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
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制
度。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施条件 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
少于8O㎡,且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
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4、设备条件 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
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的 1、人员条件 必须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2、管理制度 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应制定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
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制
度。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施条件 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
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生产作业厂房面积
不少于30㎡,且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
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4、设备条件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
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二)申办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北京市摩托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四、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
书及复印件; 七、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的,提供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证
及复印件; 八、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
、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管理制度手册; 十、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十一、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
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
的复印件; 十三、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 十五、摩托车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
向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的复印件。 【时限】审批:13 告知:2 共:15 【详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即时; (3)出具文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
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详细说明: 申请人向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区道路运输管
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场做出不予受理、补
正、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不同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
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 2、材料录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3、材料核对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1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二、审查: 1、纸本审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2、实质内容核实(现场勘验):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 (2)时限: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摩托车维修)》; (4)详细说明:6工作日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修管科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填制《交
通行政许可实质内容核实单》; 三、审定: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无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根据审查、勘察意见,做出审定意
见。 四、告知: (1)办事机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2)时限:2工作日 (3)出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详细说明: 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于许可
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