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二、 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三、 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 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 实施程序: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各类企事业组织、个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的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和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对组织统计调查的书面申请及调查目的和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说明材料。 (2)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3)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样表,包括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 (4)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解决渠道。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四)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统计调查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同时做好审定结果的备案和公示工作。 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 许可变更: 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 变动其中的内容。被许可人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向本委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