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一、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二、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四、 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五、 实施程序:(一)申请1、许可条件:(1)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①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②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③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④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⑤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⑥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⑦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⑧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⑨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B、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2)、对建设项目的要求:A、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①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③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④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⑤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⑥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⑦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⑧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⑨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⑩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B、工业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③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C、房地产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③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④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D、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③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④ 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E、餐饮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③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④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⑤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⑥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F、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③ 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④ 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G、加油站项目: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设置地下观测井;③ 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④ 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⑤ 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H、机动车修理业: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③ 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I、洗衣业:①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②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③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3)、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2、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 、报告书(表)项目提交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各1份;登记表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B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C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3)、 A、需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建议书的预审意见各一份;B、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一份:C、需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建议书的备案文件各1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二)、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审批受理登记回执”。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三)、审查1、审核标准:(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和大兴区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及产业政策;(2)、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标准;(3)、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北京市的总量控制指标;(4)、拟建项目采用的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工艺;(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可信,措施是否可行。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踏勘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2、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3、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的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作出最终审定。(四)决定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同意审批批复,并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不予审批批复,将不予审批的理由、依据,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六、 办理时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七、 许可变更: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实现和程序同新申报。八、 许可延续: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其许可条件、实现和程序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九、 备注说明: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夏季) 1:30——5:00(冬季)办理地点:大兴区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9226754十、 表格样式无
第二项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一、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2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环保局 四、 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 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4份;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交4份)。 (4)、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审批受理登记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三)审查 1、审核 标准:同许可条件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提出不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复审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审定 标准: 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复审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同意验收批复,并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不予验收批复,将不予验收的理由、依据,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30日。 七、许可变更: 无。 八、许可延续: 无。 九、备注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夏季) 1:30——5:00(冬季) 办理地点:大兴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9226754 十、 表格样式 无。
第三项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一、 事项名称: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二、 事项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法》第46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 实施主体: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四、 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 实施程序: (一)申请 1、许可条件 (1)、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所 A、处于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之外; B、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C、场所具备推土机械设备、夜间照明条件; D、场所需进行围档、具备场所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场区区域界定标识; E、有专人负责场地管理和卫生保洁,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控制扬尘,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指导运输车辆在制定的地点倾斜; (2)、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 2、申办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A、申请人对拟用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B、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C、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 D、控制扬尘、保持环境清洁的管理实施方案 (3)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审批受理登记回执”。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三)、审查 1、审核 标准:同许可条件。 踏勘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2、复审 标准:同许可条件。 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作出最终审定。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同意审批批复,并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不予审批批复,将不予审批的理由、依据,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 办理时限: (一)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七、 许可变更 无。 八、 许可延续 无。 九、 备注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夏季) 1:30——5:00(冬季) 办理地点:大兴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9226754 十、 表格样式 无。
第四项 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一、 事项名称: 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4款。 三、实施主体: 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四、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1)、关于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的照片和图样,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对运输工具所采用的防雨和防渗措施及其材质进行详细描述。 (2)、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①包装工具照片和图样及文字说明; ②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贮存设施的图纸(平面图、泄露液体收集装置示意图、气体导出口和净化系统示意图以及防渗系统的设计图)和文字说明材料,尤其要说明贮存设施防渗系统所使用的材质及其防渗系数。 ③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①与处置单位签订的接受意向书或者协议书,以保证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②安全措施。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控制进入贮存设施;防火、防爆措施;对应急设备定期维护和检测措施。 ③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确定对运输工具和贮存设施需要检查的问题类型和检查频率;制定完整的台帐管理制度,提供能清晰地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来源、数量和去向等情况的台帐设计样式。 ④人员培训制度及计划。 ⑤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的上报程序和联系办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⑥污染控制措施。建立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及周边一公里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确定因发生意外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①行政许可证申请表; 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 ④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⑤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材料、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材料; ⑥有关贮存、处置设施的地理位置图; ⑦提交设施建设环保三同时批复(验收)证明(在用设施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监测报告); ⑧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方式 (三)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发放《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许可形式 发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九、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十、备注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夏季) 1:30——5:00(冬季) 办理地点:大兴区环境保护局污控科 联系电话:69226754
第五项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一、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实施主体: 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四、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 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2)、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 (3)、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4)、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审批受理登记回执”。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予以备案。 (三)、审查 1、审核 标准:同许可条件。 踏勘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转复审人员。 2、复审 标准:同许可条件。 按照复审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按照审定标准对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作出最终审定。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同意审批批复,并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大兴区环保局制发不予审批批复,将不予审批的理由、依据,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20日 七、许可变更 无。 八、许可延续 无。 九、备注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夏季) 1:30——5:00(冬季) 办理地点:大兴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9226754 十、表格样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