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3)、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现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①、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②、申请出让宗地及地上物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③、土地、房屋的用途及面积;④、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⑤、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⑥、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评估宗地情况说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确权证明(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7)、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原件一式6份)。 (8)、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若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2)、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3)、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 (14)、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四)、地价评审 评审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五)、审核 审核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六)、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七)、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许可。 (八)、签约 根据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九)、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①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②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③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④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⑤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⑥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⑦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⑧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⑨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①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③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已审定的地价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四)、地价评审 评审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五)、审核 审核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六)、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七)、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八)、签约 签约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九)、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招标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 (2)、拍卖的已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 (3)、挂牌的已取得《挂牌成交确认书》。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已取得的《中标通知书》。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的提交《挂牌成交确认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个人申请,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国内企业如提供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签约,则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应为原件。 (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4)、全部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与《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主体一致。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招标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出让方案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2、拍卖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拍卖出让方案及拍卖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3、挂牌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挂牌出让方案及挂牌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查标准;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六)、签约 签约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 (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改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 (二)、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 (三)、《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其他条件。 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 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取得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准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准文件。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①、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②、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③、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调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6)、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8)、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 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交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同受理条件;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受理条件;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受理条件;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六)、上报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市政府审批 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管辖范围的; (2)、2004年12月1日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3)、2004年12月1日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的; (4)、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征地手续且未开工建设的; (5)、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7)、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2、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2004年12月1日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04年12月1日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尚未办理征地手续且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六)、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临时用地属于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的; (2)、临时用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文件; (2)、原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临时用地意见(城市规划区外免); (4)、土地部门确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及面积钉桩材料; (5)、临时用地位置图; (6)、临时使用土地约定及补偿合同。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六)、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三、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和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③、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④、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2)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4)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申请人资格材料: ①、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②、农村村民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四邻同意建房用地的证明材料; ④、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⑤、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2)用地材料: ⑥、建房用地审批表; ⑦、1:2000地形图(需标注乡镇、村、农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积并加盖区规划部门公章); ⑧、建房平面图(需用红色笔标注四至范围、长宽尺寸并加盖区规划部门公章); (说明:⑦、⑧两项材料规划部门未对此加以明确)。 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查标准。 (六)、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八)、备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理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复审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六)、报区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八)、备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6)、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7)、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文件; (2)、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4)、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查标准。 (六)、报区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八)、备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 (四)、《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04号)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5)、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8)、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理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查标准。 (六)、报区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八)、备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 (一)、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2、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7)、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同受理条件。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受理条件。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受理条件。 (六)、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 (七)、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 二、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四、收费依据: (一)、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外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用地。(《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用地范围内原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7)、其他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同受理条件。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受理条件。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受理条件。 (六)、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 (七)、告知 告知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二)、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事项名称:开办独立选(洗)矿厂批准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与选矿能力相适应的矿石来源; (3)、申请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独立选矿厂申请登记表; (2)、申请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矿设计; (4)、选(洗)矿厂厂区布置图(含尾矿库的设置,尾矿排出点的位置); (5)、选(洗)矿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再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批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所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合理、有效: 3、申请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4、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合理科学,符合规定; 5、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6、踏勘现场。实地核实厂区位置是否与所申请的一致,了解厂区周边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踏勘现场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四)、审核 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六)、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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