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跨省购买爆炸物品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 1、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2、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在《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炸物品购买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购买爆炸物品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 1、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2、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件。 2、持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 3、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4、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定人员。 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意见。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炸物品购买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十三、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国务院设定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提出申请。 2、一式三份《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 3、持储存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最大库容量)说明书;四邻距离图、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专职保管、守卫人员登记表。 4、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意见。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应当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书面决定当面交给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应当当场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书面决定当面交给申请人,并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十四、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许可事项名称: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三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属地派出所 许可条件: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派出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因盖房或其它临时用途确需进行爆破的申请人提出。 2、持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派出所主管副所长。 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派出所主管副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批准意见及理由。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所受理人员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书面决定当面交给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所受理人员当场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由派出所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十五、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 一、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已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2、销售单位具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3、运输单位和驾驶、押运人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上岗资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4、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或槽罐车经检验合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已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2、销售单位具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3、运输单位和驾驶、押运人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上岗资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4、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或槽罐车经检验合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剧毒化学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⑴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 ⑵销售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⑶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证明; ⑷承担本次剧毒化学品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⑸国家法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槽罐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2、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⑴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 ⑵销售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⑶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证明; ⑷承担本次剧毒化学品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⑸国家法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槽罐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开具收取申请材料书面凭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 由主管民警负责审核。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支、大队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审查时限 审核:1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送主管治安支、大队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治安支、大队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应当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于当日送交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实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十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 一、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批准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副本;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审批证明或者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4)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4、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开具收取申请材料书面凭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要如实填写核查记录,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支、大队长审定。 2、审定:由主管支、大队长负责。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分县局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三)审查时限 初审:1个工作日; 审定: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送主管分、县局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治安支、大队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10,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实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十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采用网上申请或到属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的方式。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由申办人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包括《从业人员登记表》、《治安保卫组织登记表》),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法人代表任命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3)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 (5)企业制定的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待境外人员的应具备境外人员户籍信息报送能力; (6)企业方位图、建筑内部平面图; (7)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业,有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人工受理: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政府综合对外办公大厅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后,由接待民警填写《受理回执单》交付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应当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网上受理:申办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以上要求各事项的相应内容,受理单位负责民警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在网上填写《受理告知书》做出回应。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二)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承办民警填写《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选址审查,包括旅馆应有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旅馆经营无关的部分相互独立;不得在军事禁区等要害部门周围200米内开办。 (2)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包括: ①利用楼房或地下室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的通道,距出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通风良好; ②有专用的能满足运行“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要求硬件配置的计算机和用于传输数据专用网线或电话线; ③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消防设施的安全证明或合格证书,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④客房内床位设置应符合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开办行业标准(SB/T10268-1996); ⑤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应安装电子门锁及监控设施。 (3)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包括: ①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②建立企业治保组织并落实岗位责任; ③安装“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④建立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财物寄存、门禁、来访登记、情况报告、值班值守、应急方预案制定、企业平面图和方位图等各项安全制度。 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由治安支(大)队主管支(大)队长签署初步意见后,报请分县局主管副局长批准。 (三)审查时限 材料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实地审验要在材料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批准要在实地审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予以告知。 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累计不超过10日。由于特殊原因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四、决定和送达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理由、不服决定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时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送达方式送达申办人。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情况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 应由属地分县局对其现有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验,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核发特行许可证。 旅馆业开业许可长期有效,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变更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分县局应在3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旅馆因拆迁、翻修、扩建、改造等使原有安全条件改变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审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2日内完成特行许可证核发手续。 监督措施: (一)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电话、110报警服务台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机关通过调取检查分县局审批卷、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和追究等实施内部监督。
十八、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许可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人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申办材料目录: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社会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承办民警,分县局承办民警 二、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标准 1.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决定程序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承办民警 监督措施: 1.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在各级人口管理接待窗口公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建立投诉制度,市局人口管理处对外投诉电话为87680222,对投诉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
十九、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本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办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0年11月21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1、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说明用途和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区、县公安局刑侦支队缉毒队 (二)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各区、县公安局禁毒机构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购用证明的申请及发放,负责受理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填写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5、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分县局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10日内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刑侦支队缉毒队长、刑侦支队队长审核批准。 2、审核:分县局刑侦支队缉毒队队长。 缉毒队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刑侦支队队长审核批准。 3、审定:分县局刑侦支队队长审定后,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4、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报市局刑侦总队缉毒支队备案。 (二)审查程序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三)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应当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十天,一次性使用有效,不得延续。 监督措施: 1、申请人、社会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刑侦总队缉毒支队应当加强对区、县刑侦支队缉毒队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一类 麻黄素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1-苯基-2-丙酮 苯乙酸 胡椒醛 黄樟脑 异黄樟脑 醋酸酐
二类 三氯甲烷 甲苯 乙醚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邻氨基苯甲酸 N-乙酰邻氨基苯酸 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哌啶 高锰酸钾
二十、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1、市公安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者跨两个区、县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2、公安分、县局: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行政许可条件: 1、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2、主(承)办单位有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资质。(依据:同上) 3、申办材料齐全、有效,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依据:同上) 行政许可数量:无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无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同“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
二十一、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国务院设定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负责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意见。 (三)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 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二十二、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国务院设定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保管的人员, 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副支大队长。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二十三、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国务院设定为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3、签署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意见及理由。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 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二十四、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25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申办材料齐全(具体见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 。 许可实施程序: (一)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驻京军事单位、大专院校、三资企业、各类全国性公司、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等的审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其他单位公章的刻制审批,由用章单位属地公安分(县)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企业刻制。 (二)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1、企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 (1)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样一式两份。 (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参股股东中无法人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章样一式两份。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持中方合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4)外商独资企业:需持所在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5)企业分支机构: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样一式两份。 (6)企业内设机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依据经营范围设立部门。其中,单位党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用章,需持相关上级部门介绍信,同时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2、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 (1)各级党政机关:持上级机关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2)经依法批准或者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同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3、驻京军事单位印章审批手续: 军内党组织:持上级政治部门证明信。 驻京军事单位(含军队所属的编外企事业单位):持上级军务部门的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4、社团印章的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需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社团法人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审批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6、外省市单位在京刻制印章,持单位所在地县以上的公安部门的证明信,章样一式两份。 7、大型活动组委会,电视剧摄制组,书报刊编辑部印章的审批手续: (1)大型活动组委会: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刻制组委会印章,需持归口部级以上单位批准文件和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举办全市大型活动刻制组委会印章,需持局级以上单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及章样一式两份。 (2)电视剧摄制组的印章,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3)专题片摄制组的印章,持相关部委的批件,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4)书报刊、期刊编辑部的印章,持新闻出版部门的报刊、期刊登记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三)审查决定 1、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准刻手续,发放《刻制印章通知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监督措施: (一)设立投诉制度,对社会公布投诉电话110; (二)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监察部门定期对审批刻章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五、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性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性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5、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6、《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 设立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性要求。 1、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位置及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2、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逐一落实到人; 3、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从业人员的招收、使用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4、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经营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场所的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场所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况的证明;文化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场所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方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提交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开具收取申请材料书面凭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内容包括:核定场所定员,检查场所从业人员、保安人员的从业资格、岗前安全培训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如实填写核查记录,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层报主管局长审定。 2、审定:对申请开业的审核验收报告,由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分县局长审批后出具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 (三)审查时限 初审:12个工作日; 审定:3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同意开业的意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同意开业的意见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治安支、大队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 3、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的送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10,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实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二十六、养犬登记 许可事项名称:养犬登记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许可数量:《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养犬管理服务费 2、收费项目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3、具体收费标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许可时限:按照《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居住在使馆区内的外国人养犬的,应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免收管理服务费。其它外国人养犬的,应按照北京市个人养犬登记程序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个人养犬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表; (2)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3)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2、单位养犬申请条件。 单位养犬,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各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民警,应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5、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三、审查 主管民警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四、决定和送达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发给养犬登记证,由负责受理工作的各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养犬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养犬登记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举报电话:69738604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二十七、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临时性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1、市公安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者跨两个区、县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2、公安分、县局: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行政许可条件: 1、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2、主(承)办单位有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资质。(依据:同上) 3、申办材料齐全、有效,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依据:同上) 行政许可数量:无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无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主办单位申办人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治安登记时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明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标准 1、申请范围属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3、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二)程序 1、对于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举办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的,予以受理,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举办场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充、更改的事项、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交予申办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程序: 1、初审: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或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审核。 2、审核: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或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负责。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或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也可以是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或主管总队长)或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签发。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市局或分县局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办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 (2)申办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治安登记的,要向主办单位说明理由,并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大型社会活动不予治安登记说明书》,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局或分县局印章《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 3、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办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和中止 1、已取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举办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应及时收回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重新履行治安登记手续。 2、已取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遇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受理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做出变更或停止举办的决定。 监督措施: (一)建立社会公众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110。 (二)对投诉处理由市局、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实行内部监督,纳入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二十八、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交巡支队 许可条件: 1、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单位。 2、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发车地点。 3、旅游行车路线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书面申请(需详细说明旅游发车点基本情况,场地面积,场地性质。如租用场地,需提供租用双方协议书等,行车路线图);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旅游发车场地、行车路线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发车场地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并将核查情况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三)审查时限:9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经审查,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旅游通行证》,交付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发《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1、需对发车场地、旅游行车路线进行变更的,按照初次申请的程序办理。申请变更的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提出书面申请。 2、需对发车场地、旅游行车路线申请延续的,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延续条件同许可条件。 监督措施: 1、申请人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依据职权,对于办公窗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6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我局保留了6项由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事项。根据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自今年7月1日起,除“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临时许可事项仍继续实施外,其他5项临时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现将取消的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取消的5项临时许可事项: (一)穿越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批准; (二)非禁放区内的禁放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五)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