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安装使用电网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安装使用电网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装电网场所符合安全条件。(依据《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到安装电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均需一式两份): 1、申请安装电网单位的申请书 2、申请安装电网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文件 3、安装电网单位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4、安装电网单位的平面图和与比邻建筑的方位图 5、电网线路图及施工图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分县局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申请安装电网单位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安装电网场所符合安全条件。 (二)审查程序: 分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经治安支(大)队长审核,符合各项要求的,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四、决定和送达 1、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安装电网完毕后,需经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未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分县局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上报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1、变更安装电网处所,应重新提出申请。 2、电网安装使用许可长期有效。 (二)具体工作程序: 变更安装电网处所,应重新提出申请。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四)许可决定通过政府企业信息系统上网公布。
二、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交巡支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的范围包括: 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五棵松)。 2、迎宾线、使馆区、警卫对象驻地周围道路。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环路快速联络线、高速公路主路断路施工的。 4、郊区国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 5、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跨管界的。 6、其他需市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占道施工。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占用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二、三、四、五、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占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范围以外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属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4)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应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特勤保卫工作的要求; 3、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业及施工地点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 (2)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无不宜施工的气象条件和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4、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现场勘察,申办地点距道路交叉路口距离不得小于80米或在路口渠化段之外(距主要道路路口应大于100米); (2)申办地点视线良好,无遮挡; (3)根据实际需要,按设计规范确定转弯半径。 5、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占用道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净空。 (2)广告设置科学、规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满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要求,属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需提交[其中道路养护作业施工的提交(1)、(3)、(5)、(6)、(7)项;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提交(1)、(3)、(5)、(6)项]: (1)书面申请;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北京市路政局(市属道路)或区管委(区属道路)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挖掘道路); (3)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盖章的工程设计图; (5)施工方案(含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 (2)专业道路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1:500相关道路图纸; (3)该建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规划方案期间曾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及相关图纸(复印件)。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说明设置广告的地点、样式、尺寸; (4)设置广告的彩色效果图; (5)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法律授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工作环节。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限分别是: 1、初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涉及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联系管界交通支大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事项“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2、复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进入决定送达程序。 时限:7个工作日。 特定审查程序(绿色通道):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及特定政治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程项目,可执行特定审查程序,由许可机关视情况直接做出许可决定,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责成负责单位补办手续。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签署意见后返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同许可条件。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在占道期间随时进行,并在占道结束后进行验收,具体内容是: (1)是否按许可的时间、空间范围占道; (2)是否落实既定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疏导、安全维护方案; (3)占用道路设置的广告或其他设施是否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是否影响安全视距净空、是否科学、规范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4)占道结束后是否恢复路面,设置、完善了相应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并具备通车条件。 2、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3、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许可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以下内容:利用新、改、扩建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消防安全审查;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摄制场所防火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消防设计审批;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审核)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消防处实施: (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危管处、奥运办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负责。 许可条件: 1、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许可条件如下: 1、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 3、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 4、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5、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6、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2.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基本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和图纸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四、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消防处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消防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
五、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许可内容含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消防处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 许可条件: 1、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峻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于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许可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每日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六、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含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大兴公安分局消防处实施。 许可权限划分: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级,消防局负责审批一级重点单位,分县局消防处(科)、大队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重点单位。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消防内容应包括: 1.《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于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许可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七、大型、控制爆破作业批准 许可事项名称:大型、控制爆破作业批准——A、B级爆破工程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三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消防处 许可条件: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核定级别,A级、B级工程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爆破工程所属单位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2、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3、由持有经营爆破作业资质的爆破单位,持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其实施爆破的委托书,交通、市政设施、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经评估、审核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灾害事故预案,一式三份《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由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监理的委托书,第三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提出申请。 4、持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建委、公安部门为爆破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A级、B级工程,由分县局主管局长在《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请。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符合要求的,在《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和总队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照原渠道退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并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对爆破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由审核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大型、控制爆破作业批准 许可事项名称:大型、控制爆破作业批准——C级以下(含C级)爆破工程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三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治安管理总队核定级别, C级以下(含C级)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爆破工程所属单位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2、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3、由持有经营爆破作业资质的爆破单位,持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其实施爆破的委托书,交通、市政设施、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灾害事故预案,一式三份《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 4、持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建委、公安部门为爆破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北京市爆破工程审批表》,并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对爆破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八、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员作业证核发(国务院设定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副支大队长。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员作业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九、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国务院设定一年过渡期)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区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一式三份《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 3、持储存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最大库容量)说明书;持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四邻距离图(能显示仓库地理位置及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距离)、建筑平面图(能显示库区与生活区,库区与每个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岗楼、围墙或铁丝网、看守房等的位置)、安全设施图(能显示雷管防护、消防、供电、道路、报警等设施);专职保管、守卫人员登记表。 4、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受理人员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受理人员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登记内容有变化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申请。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二十七条。 许可实施主体:大兴公安分局 许可条件: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一式三份《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许可证审批表》。 3、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安全操作规程。 4、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批准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许可证审批表》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分县局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登记内容有变化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申请。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营业性爆破公司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 1、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2、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的文件;本单位从事爆破专业的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本单位爆破员的劳动合同、《爆破员作业证》复印件及原件;具有爆破施工力量的证明材料;《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北京市爆破公司行业登记表》。 3、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已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企业),建委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4、持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它文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同许可条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查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退申请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报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材料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所在地分县局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3)对退回的中止件,需将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4)对不予批准件,需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分县局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登记内容有变化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申请。 2、《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