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执收单位
收费依据
109001001
社会抚育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
基数/人
3-10倍
当事人
区计生委、镇计生办
京价(收)字[2003]253号
109001002
社会抚育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
6-20倍
109001003
社会抚育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
1倍
109001004
社会抚育费-未达生育间隔女未满28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不满4年
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