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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大兴报 日期:2008-06-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行为,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东配楼2层;邮政编码:102600;举报电话:69230940)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区内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 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全区范围内的楼房居住区、别墅、公寓。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证属实的,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一)在禁养区内养犬的;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一户养多犬的;

  (三)未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养犬的;

  (四)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

  (五)在禁遛区遛犬的;

  (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七)违反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

  (八)携大型犬出户的;

  (九)犬经营场所违反规定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十)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

  (十二)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

  (十三)发现街头流浪、无主犬的;

  (十四)其他涉犬事件。

  第五条 举报人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信访等方式,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责成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1.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经查证事实不清或查无实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奖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举报查证情况出具明确奖励意见,经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 次。

  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条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做好年度奖励资金计划,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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