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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修订稿)
来源:区委宣传部供稿 日期:2008-01-16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工作查实属实的,由接受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经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查证属实的,按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每起案件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对于特别重大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经市公安局审核,可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特别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查证。

  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专门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相关情况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转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市或区、县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后,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负责核实或调查的部门应于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10日内,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10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约定的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按照分级奖励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第一)举报人,由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协商确定,各举报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同一举报行为不再给予奖励;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同一举报行为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计每年的奖励金额,并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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