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禁止燃放地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五环路以内地区和大兴新城地区的林校北路以北、京开路以西、清源路以南、兴业大街以东地区(不包括林校北路、京开路、清源路、兴业大街的路面)为限放区。
大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