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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出台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来源:区建委网站 日期:2008-04-28

  近日,市建委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问题的处理办法。

  按照通知规定,4月8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此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上市交易时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方式。

  无论新房老房,只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均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需按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回购。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的,老房上市出售,采取老办法,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上市出售,采取新办法,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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