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件:①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到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发展厅)呈交申请,受理后按照办证规定审查材料、仪器设备场地等,由行政许可小组出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决定发证。该事项在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发展厅)完成审核,上报市种子管理站审批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法定时限及费用:30个工作日,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