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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8-08-14
  编号:京药监备-12(保)

  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条

  申报方式:直接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

  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申请人应自《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2年之日起,在30日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

  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复核→核准→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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