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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8-08-14

  编号:38-3-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三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十七条至三十七条)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7、《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限期整改复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申请与受理→初审→核准→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论评审及公示→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注:市局委托分局负责初审,市局审批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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