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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8-08-14
  编号:38-2-06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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