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38-2-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由企业所在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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