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8-2-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企业所在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受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核→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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