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8-2-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监市[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