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38-2-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监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网址:www.bjda.gov.cn(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