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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网站 日期:2008-05-14

  针对一些企业年底前大量裁员的问题,有关部门表示企业必须要承担自身责任,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员工可以电话举报。12月19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李长保调研员、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张恒顺主任做客城市管理广播,继续解读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辞员工需明示理由 

  李长保表示,针对企业没有依法给职工交纳保险的,职工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企业拖欠职工的保险必须补交,企业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支付补偿金。 

  职工在试用期内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必须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是职工不符合企业招收录用的条件或者严重违纪。 

  裁员时三种人优先留用 

  对于企业裁员的问题,过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面临困难,处于法定准备金状况下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可以实行裁员。而今后,企业经过转产、重大技术更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员的也可以裁员,而且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但在裁员的同时,明确了优先留用通则。有三种人要优先留用: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家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又有老人和未成年人需要供养的职工。 

  集体裁员必须和工会协商 

  有市民反映,自己所在单位的6名员工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底到期,其中工龄18年的,企业为规避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与职工续签合同。 

  对此李长保表示,市劳动部门和市总工会要求企业要承担起自身责任,不要刻意在年前终止合同。他表示,年底前,企业对数名以上职工集体终止合同,必须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协商。职工也可以向市总工会反映,要求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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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裁员行为明确违规 

  日前,市总工会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和地址。如职工遇违规辞退可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举报电话为67669099、67668216/17/18/19。中心位于南三环东铁营横七条。 

  目前市总工会已将用人单位3种行为明确为违规行为: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用人单位这些违规行为,市总工会有权向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其改正。若用人单位拒绝改正,市总工会将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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